原告:河北华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358527237L。法定代表人:王亚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该公司员工。被告:邯郸市峰峰盛某活性石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华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盛某活性石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华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华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敏
书记员:裴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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