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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国凯、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冉文华
王国凯
何某某

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文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国凯。
被告何某某。
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凯、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家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凯、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银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了相应贷款,被告未能按期全部归还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变更为原告,其债权债务全部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王国凯偿还借款10000元并保留对剩余债权继续追索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自愿为借款人王国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国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从2009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剩余债权原告有权继续追索;
二、被告何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银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了相应贷款,被告未能按期全部归还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变更为原告,其债权债务全部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王国凯偿还借款10000元并保留对剩余债权继续追索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自愿为借款人王国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国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从2009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剩余债权原告有权继续追索;
二、被告何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邢家德

书记员: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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