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哈宜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郑书强。
委托代理人王淑英,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东,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宝财富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冬梅。
委托代理人霍晓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莹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哈宜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宝财富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被告天宝财富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地、公司主要内部机构均位于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故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天宝财富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天宝财富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宝财富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天宝财富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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