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某支行与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某支行。住所地:唐某市古某区震兴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满族,该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住唐某市古某区林西新光园7-2-8。
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迁安市沙河驿二店子村西。组织机构代码证75242039-0。
法定代表人:许树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学合,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唱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许彩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学合,河北迁安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大崔庄镇步步川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张新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田,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某支行与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王奇、张新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锁、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学合、被告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王奇、张新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5日按月利率8.5‰计算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75‰计算利息)。被告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王奇、张新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8日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约定月利率均为8.5‰,到期日为2016年5月25日,以上借款由被告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王奇、张新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六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答辩称,被告手并没有原告所述的借款合同的借据,担保意见书等。被告在发表辩论意见一并发表。
被告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王奇、张新茹辩称,原告要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王奇、张新茹的连带责任的借款,原告应当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根据当事人举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8日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的约定月利率均为8.5‰,到期日为2016年5月25日,以上借款由被告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王奇、张新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还款义务。在被告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王奇、张新茹为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约定还款义务,保证人被告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王奇、张新茹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被告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王奇、张新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某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5日按月利率8.5‰计算,计1028500元人民币,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12.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王奇、张新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王奇、张新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迁安市三羊工贸有限公司、唱建国、许彩艳、王奇、张新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勇
人民陪审员 李静华
人民陪审员 杜蕊

书记员: 王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