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沧盐路辛店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樊希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树青,孟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田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劳动关系;
二: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马某某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共计28000元;
三: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配合被告马某某到工伤保险基金办理申报事项并配合被告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四:被告马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元,由原告河北圣天集团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培利
书记员: 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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