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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燕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
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王笃胜
张某某
燕某某
康清联
燕某1
燕某2
曲在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西环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素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笃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系燕利中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燕利中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清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燕利中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某1。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燕某1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某2。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燕某2母亲。
以上五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曲在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燕某某、康清联、燕某1、燕某2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3月16日,马志强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由青海省西宁市驶往青海省刚察县热水镇。
21时40分许,当马志强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晏县境内国道315线123KM+720M弯道处时,车辆驶下公路北侧路基后发生翻车。
造成驾驶人马志强和乘车人燕利中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5年4月16日,海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志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燕利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燕利中被送至青海省人民医院救治,治疗无效,于2015年5月16日死亡。
该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工作单位处登记为原告大宇公司。
原告大宇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发起人为刘素芳和汲秀荣,刘素芳出资3000万元,汲秀荣出资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素芳。
2012年2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由汲秀荣账户每月向燕利中建行卡转款,发放工资。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被告前往西宁产生的住宿费发票付款单位记载为原告大宇公司,并由原告支付该住宿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宇公司与燕利中生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免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在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张拴梅等人提交了燕利中银行卡交易明细以证实其工资由大宇公司股东之一的汲秀荣发放,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宇公司为燕利中家属支付过交通费,××例中记载的工作单位名称均是大宇公司,虽然大宇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证明力均不予认可,但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燕利中为大宇公司提供劳动,原审法院结合以上证据,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综合认定燕利中生前与大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宇公司与燕利中生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免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在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张拴梅等人提交了燕利中银行卡交易明细以证实其工资由大宇公司股东之一的汲秀荣发放,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宇公司为燕利中家属支付过交通费,××例中记载的工作单位名称均是大宇公司,虽然大宇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证明力均不予认可,但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燕利中为大宇公司提供劳动,原审法院结合以上证据,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综合认定燕利中生前与大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曙辉
审判员:白燕
审判员:江志刚

书记员:王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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