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裴智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琴,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天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7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涉案ZLXXXXXXXXXXXX.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鉴于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被上诉人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来函向本院表示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河北天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并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河北天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莹
书记员:张本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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