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煜煤化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磁山镇崔炉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赵强,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系齐保平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宽茹,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天煜煤化电力有限公司因与齐保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依据原审卷宗材料、当事人陈述,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赔偿的问题。天煜公司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政策停止焦炉生产,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裁员。故天煜公司因企业减员与齐保平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齐赵强(齐保平儿子)上诉提出裁员程序不合法应支付二倍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天煜公司上诉提出经与齐保平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齐保平不同意变更,但是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天煜公司上诉提出不付齐保平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河北天煜煤化电力有限公司、齐赵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段子勇
审判员 王一民
审判员 徐海燕
书记员: 高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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