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北宏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城东武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德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光,
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利,
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树青,
孟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
河北宏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5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承揽法律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并非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而是由上诉人指定工作场所和提供设备,按完成工作量支付被上诉人报酬,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河北宏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友僧
审判员 穆庆伟
审判员 余志刚
书记员: 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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