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田志存
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宝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66号,组织机构代码10599906-8。
法定代表人王永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存,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650280-8。
法定代理人王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宝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河北宝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宝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宝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34元,减半收取12867元,由原告河北宝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宝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宝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34元,减半收取12867元,由原告河北宝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巍
审判员:庞鸣倩
审判员:王莉
书记员:赵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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