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段村乡大村,信用代码:911309297926995093。
法定代表人:杨国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明,
河间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巩义市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西河村,信用代码:91410181MA3XD8N87U。
法定代表人:王家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
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一单元6层,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
负责人:李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
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负责人:彭永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自芳,
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起孟建材销售处诉被告王天喜、
巩义市大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宽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明,被告
巩义市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自芳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王天喜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宽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283819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8日5时40分许,被告王天喜驾驶豫A×××××、豫A×××××重型罐式货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到173KM+500M处时,因会车驶入106国道道路维护车辆、设备停放区域内,撞上道路维护施工人员和施工车辆、铺路机械设备,造成道路维护施工人员杨永军、崔亚会死亡,王天喜及其豫A×××××、豫A×××××重型罐式货车乘车人孟令杰、道路维护施工人员孙玉松等人受伤,豫A×××××、豫A×××××重型罐式货车、原告用于道路施工的道路维护车辆冀J×××××大型客车、辊式工程车一辆、铺路机械两辆及其它设备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天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巨大,据了解,豫A×××××、豫A×××××重型货车在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限额部分或保险公司拒赔部分,由被告王天喜、
巩义市大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大唐物流公司辩称,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可,无异议,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被告平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在行驶证、驾驶证有效,符合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对于原告合法的诉求应当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诉讼费、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其它质证时发表。
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辨称,同意平安的答辩意见,补充增加从业资格证,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10%免赔。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交警队补充说明一份、型号为CC6200的DYNAPAC压路机购买合同书一份、
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发票两份、编号为10190388福格勒S1900-3L摊铺机购买合同书一份、编号为10190388福格勒S1900-3L摊铺机销售发票三份,车辆买卖协议(DYNAPAC压路机及编号为10190388福格勒S1900-3L摊铺机)一份、银行转款凭证三份、编号为10190228福格勒S1900-3L摊铺机购买合同书一份、编号为10190228福格勒S1900-3L摊铺机销售发票三张、协议书(编号为10190228福格勒S1900-3L摊铺机)一份、2017年7月21日银行转款凭证一份,各被告无异议。对于被告大唐物流公司提交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交强险、商业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确认如下:原告提交的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三份,各被告提出异议,且被告大唐物流公司庭审后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对此本院认为,该公估报告系本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且被告大唐物流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公估报告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对该公估报告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鉴定费票据9张、施救费票据一张,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清单各一份,证实对财产损失免赔10%,对此本院认为,因本案损失数额远超出保险限额,故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以此主张免赔10%,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9月8日5时40分许,王天喜驾驶豫A×××××、豫A×××××重型罐式货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到173KM+500M处时,因会车驶入106国道道路维护车辆、设备停放区域内,撞上道路维护施工人员和施工车辆、设备,造成道路维护施工人员杨永军、崔亚会死亡,王天喜及其豫A×××××、豫A×××××重型罐式货车乘车人孟令杰、道路维护施工人员孙玉松、刘树国、张金圈、邵贵善受伤,豫A×××××、豫A×××××重型罐式货车、道路维护车辆冀J×××××大型客车、辊式工程车一辆、铺路机械两辆及其它设备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天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永军、崔亚会、孟令杰、刘树国、张金圈、邵贵善、孙玉松无责任。豫A×××××、豫A×××××重型货车为被告
巩义市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王天喜系该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及限额为100万、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在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投有限额为100万元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40万元。编号为10190388福格勒S1900-3L摊铺机(发动机号为22213575)、编号为10190228福格勒S1900-3L摊铺机(发动机号为22131200)、型号为DYNAPAC压路机CC6200(发动机号为22186456)为原告公司所有,经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鉴定:编号为10190388福格勒S1900-3L摊铺机的车辆损失为1870420元、编号为10190228福格勒S1900-3L摊铺机的车辆损失为306779元、型号为DYNAPAC压路机CC6200的车辆损失为571000元。原告共支付公估费80000元(包含冀J×××××车辆的公估费8200元,
献县起孟建材销售处同意该公估费由本案原告主张权利)、施救费10000元。另
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起孟建材销售处同意本次事故商业险限额优先赔付本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并为伤者孙玉松再预留份额40万元,之后优先赔偿
献县起孟建材销售处车辆损失,剩余限额赔偿给本案原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王天喜驾驶的豫A×××××、豫A×××××重型货车为被告
巩义市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及限额为100万、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在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投有限额为100万元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4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救援费、公估费损失2838199元,首先扣除本次事故由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因崔亚会死亡造成的损失294717.99元、因杨永军死亡造成的损失257213.99元、因孙玉松受伤造成的损失268093.51元,原告宽广公司、
献县起孟建材销售处同意再给孙玉松预留40万元的商业险额(在平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商业三者险限额内预留),剩余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及平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优先赔偿
献县起孟建材销售处车损162501.8元,故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100万元限额赔付情况为100万-294717.99-257213.99-268093.51-(162501.8-2000)=19472.71元,剩余限额19472.71元赔偿本案原告的损失。平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优先赔偿
献县起孟建材销售处。平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商业三者险限额105万元,为伤者孙玉松预留份额40万元后,剩余部分65万元,用于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损失2838199-19472.71元-65万元=2168726.29元,因豫A×××××、豫A×××××重型货车为被告
巩义市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王天喜系该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故应由被告大唐物流公司按事故比例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
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等损失650000元;
二、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
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等损失19472.71元;
三、被告
巩义市大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
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等损失2168726.29元。
以上一、二、三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入原告
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在
中国工商银行献县支行04×××32账户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
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19元,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336元,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99元,由被告
巩义市大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746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亦汇入原告以上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东峰
书记员: 白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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