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
李洪兴(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南皮运成汽车运输队
刘某某
刘亚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兴,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皮运成汽车运输队。
负责人李淑敏。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亚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皮运成汽车运输队、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青松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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