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林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城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308082014W。
法定代表人:鲁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朱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
原告河北林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祝某某、朱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林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林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林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330元,共计3780元,由原告河北林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义凯
书记员: 侯松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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