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增爱、田增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中环西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李智,男,1971年1月7日出生,现住尚义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喜,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沽源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文,男,1964年7月1日出生,现住沽源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增爱,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被告:田增亮,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

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田增爱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10.7625‰)、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息50%);当前利息233697元。2、请求被告田增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7日借款人田增爱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田增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借款月利率10.7625‰,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的,原告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该合同约定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和原告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12月27日借款人田增爱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抵押财产为位于沽源县白土窑乡政府所在地仓库一处,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及诉讼费等事项,担保物品已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债务人如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为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同日担保人田增亮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及诉讼费等事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已按照合同向借款人田增爱放款500000元,借款人田增爱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返还借款;担保人田增亮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返还借款,经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田增爱经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田增亮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这笔款贷款500000元实际上是我贷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是我哥田增爱给签订的。现田增爱叫我全权代表处理。对于贷款利息我已还到2014年9月30号,信用社有底据。具体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原因是在建恒温库的建设中都买了不合格的设备,导致亏损,现无还款能力,希望暂缓归还。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田增爱、田增亮身份证各一份、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复印件一份、抵押物清单复印件一份,房屋权利证书复印件一份。主张该笔借款人、房产抵押人均为田增爱,且证明抵押物进行合法登记抵押;2、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借款人已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田增爱发放贷款500000元;3、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笔借款除抵押物外,还有田增亮做了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各一份,主张原告为合法的金融主体。被告田增亮对上述证据主张无异议。经查:原告所诉属实,被告田增爱已将利息清偿到2014年9月30日,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增爱、田增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喜、王书文,被告田增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增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是各自为实现合同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有效,且被告田增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田增爱经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依约履行提供贷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愈期未还,已构成失信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对于田增亮所辩称的现在经济困难要求暂缓归还借款,本院予以采信,鉴于二被告目前的还款能力可适当暂缓归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增爱于2019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随本计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26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10.7625‰计算;逾期后的利率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罚息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田增亮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1136元,减半收取5568元,由二被告田增爱、田增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万举

书记员:徐晓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