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翠园街722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7331-7。
法定代表人高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康乐,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58号风能大厦C-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7663231H。
法定代表人刘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云平、姚文智,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昊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2014年9月29日签订了山西右玉朔煤电站项目支架、组件及接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山西右玉朔煤电站项目电气化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了山西右玉朔煤电站项目支架、组件及接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据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向被告足额提供了工程所需材料,并由被告自行组织使用及保管。但在实际施工工程中,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被告库房中仍留存有原告大量电站项目材料,且未履行正常的退库手续。原告已多次通过多种途径向被告索要剩余的支架安装材料、电池板组件及相应电缆、电气设备等材料,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辞拒绝。由于被告拒绝返还其库存的工程材料,严重影响一个后续项目的施工进度。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未使用的电站项目支架安装材料、电池板组件及相应电缆、电气设备等材料,金额为1057713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13.2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保定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上述约定,证实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案开庭前,被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约定明确,合法有效,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起诉。被告申请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凤国
书记员: 王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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