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瑞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北王疃村北。
法定代表人:薛克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兵,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臣,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银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旺某砼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东韩蒋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苏旺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瑞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旺某砼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瑞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46元,减半收取计11473元,由原告河北瑞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书会
人民陪审员 胡四清
人民陪审员 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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