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田氏药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华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赤城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文,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河北万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昆仑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齐永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田氏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经多年股权诉争和强制执行,我公司法定股东于2016年11月得以恢复,随后我公司负责人在追查公司之前被非法控制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我公司银行账户曾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共计306000元,银行汇款摘要显示为“借款”。显然,该款项属于我公司自有资金,被肆意出借,现特依法追索,诚望法院判如所请。河北万信投资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开庭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8月5日河北田氏药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30000元,2013年9月11日河北田氏药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276000元,银行汇款摘要显示为“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北万信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出证明此款非借款的证据。
原告河北田氏药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华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田氏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万信投资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万信投资有限公司分二笔通过银行接收了河北田氏药业有限公司借款306000元,就负有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河北万信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河北田氏药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华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的30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河北万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庞雪峰
审判员 王 庭
审判员 郭金元
书记员: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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