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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厄瓜多尔李某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城建开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清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英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厄瓜多尔李某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厄瓜多尔基多市团结街15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厄瓜多尔李某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李某某贸易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五初字第00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某贸易公司提交了其公司系在厄瓜多尔依法成立的外国公司的相关认证手续,其属于涉外主体,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上述规定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且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除了省会所在地及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只有经过本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后,才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适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所规定的诉讼标的额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我省除了省会所在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均未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应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属法律认识错误,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盛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所述的原审法院受理中的其他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异议审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审理,其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实体审理时进行抗辩。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振杰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代理审判员 张岩

书记员: 祁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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