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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2020--0801
合同编号:
河北省保管合同
保管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寄存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 保管物
货物名称 | 性质 | 颜色 | 规格 | 型号 | 数量 | 质量 |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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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保管场所: ,地址: 。
第三条 保管方法: 。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
第五条 保管物是否采取特殊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六条 保管物(是、否)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按照寄存人填写的第一条保管物赔偿。
第七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场验收,经双方确认后,开具保管凭证。
第八条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第九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移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 保管费 (大写)。
第十一条 保管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 。
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是否对保管物有留置权。
第十三条 保管期间,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应当归还寄存人。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 年 月 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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