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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2020-2001
编号:
河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学驾人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之间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示范文本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指依法许可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企业法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须公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3.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划线及空白表格处应当以文字或数字形式填写完整。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
5.本示范文本只提供了 “预付费用”培训服务方式;“先学后付”培训服务方式请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工商总局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2002)》(交运发〔2016〕164号)签订。
合同编号:
河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
甲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乙方(学驾人姓名):
住 址:
性 别: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名称): 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规范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学驾车型
乙方选择培训的准驾车型: (代号 )。
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费用及服务方式
1.根据《大纲》,甲方提供的培训服务采用学时制(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低于45分钟),培训学时不得低于《大纲》规定的基本学时要求。
2.甲方提供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与培训费用如下:
教学项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 基础和场地 驾驶 | 道路驾驶 | 安全文明 驾驶常识 | ||||
教学方式 | 课堂 教学 | 网络 教学 | 实际 操作 | 驾 驶 模拟器 | 实际 操作 | 驾 驶 模拟器 | 课堂 教学 | 网络 教学 |
基本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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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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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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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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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费用 | 1. 2. 3. ……… | |||||||
费用总计 | 元 大写: 元 角 分 |
3.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4.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部培训费用后 日内提供培训服务。
5.乙方应按规定完成《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后,方可自主预约对应科目考试。
第四条 培训预约
1.双方约定第三条中的“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实际操作培训的教学方式为(在下列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下同):
□ 乙方自主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
□ 甲方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
2.乙方自主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的,可提前 日进行预约。预约方式为:
□ 互联网(网址: );
□ 甲方经营场所预约窗口;
□ 电话: ;
□ 其他方式: 。
乙方取消预约的,应在约定日期前 日 时之前通过上述同等方式予以取消。
第五条 甲方提供的培训服务地点(网址)
1.课堂教学地点: ;
2.远程网络教学网址: ;
3.“驾驶模拟器”培训地点: ;
4.“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地点: ;
5.“道路驾驶”训练路线、区域: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核定的训练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区域提供培训服务。甲方的教练员及所提供教练车等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或技术标准。
2.甲方应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计时系统及计时终端,如实记录乙方培训学时,建立培训档案,提供培训信息查询渠道。
3.甲方教练员应随车指导乙方学习驾驶,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4.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约定且拒不履行第十条第三款支付违约金的,有权不提供后续培训服务。
5.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应向乙方开具培训费用发票。
6.甲方应当保障乙方知悉执教教练员执教信息的权利。甲方教练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执教。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大纲》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学驾车型、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及培训地点(网址)等培训服务。
2.乙方自主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提供相应培训服务;乙方选择由甲方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的,有权要求甲方主动安排培训时间。
3.乙方提供的证件、体检证明及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4.乙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它不适合接受培训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6.乙方在完成当次实际操作培训后,应在教学日志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乙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届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1)乙方存在公安交管部门规定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
(2)乙方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或是在培训过程中严重影响教学安全和教学秩序;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情形的;
(4)乙方科目二基础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突发疾病等特殊原因,并提供医疗机构等书面有效证明确实不适合继续接受培训的;
(2)甲方对乙方的培训学时、数据弄虚作假,经乙方提出后拒不纠正的;
(3)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多收费用的,经乙方向甲方反映或投诉后,甲方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4)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回乙方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甲方应按照乙方未接受的培训学时,退还相应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造成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培训学时不足的,甲方应为乙方补足培训学时,并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2.甲方因人员、车辆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预约时段接受培训的,甲方应为乙方补足培训学时,并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除并退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同时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培训学时不足的,应按约定扣除费用,并在后续培训中补足相应培训学时和培训费用。
3.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约定而提前自主预约考试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约定,仍继续接受培训并造成不利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免除
1.甲方因不可抗力或交通管制不能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免除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影响驾驶培训安全的疾病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不能按约定时间接受培训的,免除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 。
2. 。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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