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蔚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蔚县。
上诉人河北省蔚县残疾人联合会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刘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8)冀0726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蔚县残疾人联合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园到庭参加诉讼,黄某某、刘让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该笔费用实质是黄某某在河北省蔚县残疾人联合会处接受培训时受伤后,河北省蔚县残疾人联合会与黄某某、刘让协商为黄某某,刘让垫付和支付的费用,并非法律意义范围内的不当得利。黄某某,刘让不构成不当得利。河北省蔚县残疾人联合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河北省蔚县残疾人联合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万军
审判员 吴义清
审判员 赵洲
书记员: 武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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