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省蔚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中,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立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任就业部主任,住蔚县。委托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被告:刘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
河北省蔚县残疾人联合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6408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原告在蔚县残疾人培训中心举办“励志双选”培训班,被告黄某某因肢体二级残疾为该班学员。2015年4月9日晚8时30分左右被告黄某某去洗澡间摔倒受伤,到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为被告黄某某垫付全部医疗费用,被告刘让作为被告黄某某配偶多次向原告收取营养费和生活费。现原告已为被告黄某某垫付264081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其获取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被告黄某某、刘让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为被告黄某某受伤支付费用是其自愿承担的,为刘让支付护理费是用于护理黄某某的,不是不当得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0日原告在蔚县残疾人培训中心举办“励志双选”培训班,被告黄某某因肢体二级残疾为该班学员。2015年4月9日晚8时30分左右被告黄某某去洗澡间摔倒受伤,到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先后为被告黄某某垫付医疗等费用及向被告刘让支付护理费等共计264081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河北省蔚县残疾人联合会与被告黄某某、刘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省蔚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委托代理人贾立峰、王晓园与被告黄某某、被告刘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本案中被告黄某某在原告处接受培训时受伤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原告为被告垫付和支付的费用,并非法律意义范围内的不当得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非不当得利之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64081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1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贵
审判员 陈清晓
审判员 马成海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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