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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阳原县人民医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
郭军(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医院
赵建斌(河北启菲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
地址大同市大同县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吕建邦,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军,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阳原县人民医院。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斌,河北启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同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原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同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建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原县人民医院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无名氏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5812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人保财险大同公司庭审中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投保情况、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主体不适格,我公司无义务对原告直接赔偿。
原告所诉无名氏确定不了是2014年9月22日本事故的无名氏,原告主体适格后,我公司仅在商业险按70%的责任比例赔付,因另案交强险已顶满赔付。
同时不承担诉讼费。
原审查明:2014年9月22日11时许,驾驶人贾的光驾驶晋B/46722(晋B/K460挂)号半挂车,沿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出事地点,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人周珍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乘员自称白由菊、女、年龄住址不详)相撞,两车驶入道路右侧边沟后,双方车辆着火,造成周珍当场死亡,乘员白由菊受伤,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贾的光、周珍负同等责任,乘员白由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阳原县人民医院及时派救护车到现场抢救,伤者入院治疗后,因伤者有智力障碍,无法确认其姓名,医院就称她“无名氏”。
经本院与“无名氏”一块生活的人调查,证实“无名氏”有先天性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9月份确实发生过车祸,住院治疗一切费用确实由原告所垫付。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同公司、被上诉人阳原县人民医院在诉讼中列举的证据和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对伤者“无名氏”及时进行了抢救,并为其垫付了救治费用,因无名氏有智力障碍,出院后没有向上诉人主张为其垫付的救治费用,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应予以支持。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同公司提出阳原县人民医院直接对上诉人进行索赔,主体不适格。
应由侵权人或被保险人提起诉讼的上诉理由。
经查,由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无名氏”有智力障碍,不能表达自己的身份和住址,被上诉人在此情况下垫付救治费用,对其进行了及时抢救。
事故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有明确的认定,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平原则,判决上诉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同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同公司、被上诉人阳原县人民医院在诉讼中列举的证据和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对伤者“无名氏”及时进行了抢救,并为其垫付了救治费用,因无名氏有智力障碍,出院后没有向上诉人主张为其垫付的救治费用,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应予以支持。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同公司提出阳原县人民医院直接对上诉人进行索赔,主体不适格。
应由侵权人或被保险人提起诉讼的上诉理由。
经查,由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无名氏”有智力障碍,不能表达自己的身份和住址,被上诉人在此情况下垫付救治费用,对其进行了及时抢救。
事故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有明确的认定,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平原则,判决上诉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同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晓鸣
审判员:马瑞云
审判员:王潇

书记员:武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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