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睿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磊。
委托代理人侯兵,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潘晖。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睿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睿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