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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敬文,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彦辉

书记员: 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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