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郭某某、董聪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奥怡大厦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郝青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丽,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聪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媛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丛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慧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智,男,1992年1月20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诉讼代表人王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瑞霞,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董聪聪、胡雪、杨梦、张永丽、刘媛媛、白雪、王静、梁丛丛、任慧君、王可、甄智等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被告郭某某、董聪聪、胡雪、杨梦、张永丽、刘媛媛、白雪、王静、梁丛丛、任慧君、王可、甄智十二人分别与原告河北虹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岗位分别为旅游管理、平面设计、网络销售、行政专员、票务、主持、旅游部订票、网络专员、统计,十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15年12月3日。十二被告月基本工资均为2500元,根据被告加班、考勤、违纪罚款情况,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资表显示应付被告郭某某工资2951.66元,董聪聪3323.33元,胡雪4775.83元,杨梦4580.95元,张永丽3228.57元,刘媛媛5527.57元,白雪4850元,王静5438.32元,梁丛丛5640.72元,任慧君4514.96元,王可4339.84元,甄智4807.6元。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虽然认可应付工资数额,但认为按照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十二被告均未完成售卡任务,按照工资管理办法实付月工资应为1000元,被告郭某某等认为,原告工资管理办法显示公布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所有被告均未见过该工资管理办法,售卡工作与劳动合同约定工作范围不同,且1000元工资低于河北省最低收入标准,对该工资管理办法不予认可。另查明,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度职责汇编(草案)薪酬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薪酬组成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第七条规定,在公司一般岗位工作的员工,月薪2000-2500元,全勤奖励100元,在旅游景点从事售卡工作的员工,月薪3000元,多售多得,售卡提成另行规定;2015年9月24日,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全体员工各岗位的工资待遇,试用期为2000元,正式员工为2000+500元,全体员工每月售卡任务10张,完不成者少一张扣除365元,直到扣到底薪1000元为止。超出10张的每张卡加50元提成(此规定从9月1日起开始实行)。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等十二人存在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及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付被告郭某某等十二人工资表应付工资53709.35元,有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9、10、11月工资核算表予以证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应予认可。原被告争议焦点问题为应付工资与实付工资差异。被告郭某某等十二人均为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般岗位员工,薪酬计算方式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月薪2000-2500元,全勤奖励100元,岗位分别为旅游管理、平面设计、网络销售、行政专员、票务、主持、旅游部订票、网络专员、统计工作,而不是在旅游景点从事售卡工作员工,售卡非其本职工作,原告工资管理办法与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度职责汇编(草案)薪酬管理制度相矛盾,加重了劳动者一方责任,《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以下费用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既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工资支付规定不符,又与公司规章制度矛盾,其效力不予确认,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工资表应付工资数额支付十二被告工资53709.35元。被告代理人所辩本案为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法院不应受理,因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注明,“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故被告所辩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董聪聪、胡雪、杨梦、张永丽、刘媛媛、白雪、王静、梁丛丛、任慧君、王可、甄智于2015年12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郭某某、董聪聪、胡雪、杨梦、张永丽、刘媛媛、白雪、王静、梁丛丛、任慧君、王可、甄智工资款53709.35元(其中郭某某工资2951.66元,董聪聪3323.33元,胡雪4775.83元,杨梦4580.95元,张永丽3228.57元,刘媛媛5527.57元,白雪4850元,王静5438.32元,梁丛丛5640.72元,任慧君4514.96元,王可4339.84元,甄智4807.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职责汇编中薪酬管理制度载明,在公司一般岗位工作的员工,月薪2000-2500元;在旅游景点从事售卡工作的员工,月薪3000元。多售多得,售卡提成另行规定。上诉人对此称公司一直按该制度规定执行,被上诉人对此表示认可。上诉人称之所以扣发被上诉人工资的依据是公司2015年9月24日曾下发的红元素文化传媒工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体员工各岗位工资的工资待遇,试用期为2000元,正式员工为2000+500元,全体员工每月任务售卡10张,完不成者少一张扣除365元,直到扣到底薪1000元为止。超出10张的每张卡加50元提成”。被上诉人称对上诉人2015年9月24日下发的红元素文化传媒工资管理办法并不知情,双方并未对此进行过协商,上诉人称该工资管理办法是2015年9月25日开会时告知被上诉人的,开会当天进行的协商,劳动者没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因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2015年9-11月工资发生争议,被上诉人离职,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被上诉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资,被上诉人为此离职并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于2015年12月3日解除。双方对上诉人的公司制度职责汇编及2015年9月至11月份的工资核算表中的应付工资并无争议,对此予以认定。上诉人的公司制度职责汇编中的薪酬管理制度载明一般岗位工作的员工,月薪2000-2500元,在旅游景点从事售卡工作的员工月薪3000元,多售多得,售卡提成另行规定。被上诉人均不是上诉人从事售卡工作的员工,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其就扣款所依据的工资管理办法曾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且该规定与公司制度职责汇编中的薪酬管理制度相矛盾,故对上诉人关于员工完成任务的工资底薪是1000元,而不是2000-2500元的主张,不予认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离职无书面交接、诋毁公司形象等理由拒付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北红元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毅鹏 审判员  赵增志 审判员  张国俊

书记员:赵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