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成祥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浩。
被告:谷少飞,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成祥日化有限公司、谷少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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