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洛涤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陈迪。
被告:上海庄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洛涤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庄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璐旸
书记员:俞海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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