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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航天管道有限公司、韩青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航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沧乐路东侧农业局对过,现办公地盐山县浦洼工业区河北腾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双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友权,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青山,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桂杰,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航天管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青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5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航天管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权、被上诉人韩青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考勤表一份,证实被上诉人严格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准时准点上班。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被上诉人韩青山2017年8月到航天管道公司工作,虽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用人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故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上诉对一审出庭证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主张,一审法院已核实了证人的身份证及个人信息与提交的证人出庭申请书上记载的证人信息相同,故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北航天管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文甲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郭彦妍

书记员: 曹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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