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金泰森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阳光轴承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书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向某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北。
法定代表人:邓顺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金泰森轴承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临西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向某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万元,或者对被申请人河南向某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在55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泰森轴承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 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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