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靓车无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52号众美凤凰城1期底商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辉,职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安,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上诉人河北靓车无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靓车无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安、被上诉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车辆损坏是否与被告维修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车辆的维修金额。原告主张其车辆损坏与被告维修存在因果关系,并提交了长安区路安汽车修理厂出具的冀A×××××奥迪检修过程及维修费用证明,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主张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裁定中也已明确由被告对车辆的维修保养和原告车辆损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被告不同意对车辆进行鉴定,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车辆的维修保养与车辆损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原告车辆维修前虽启动困难但仍能够启动,而车辆维修后却无法启动,据此推定原告的车辆损坏与被告的维修保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损失金额,原告主张80170元,其中更换发动机秃机43900元、维修工时费(材料费)6000元、已损耗配件费用3270元,均提供了相关票据及证明,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2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费5000元,并非维修车辆产生的直接损失,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审判决:
审判长 李荣水
审判员 卢亮
审判员 孟志刚
书记员: 张晓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