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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塔南路**号前程商务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倪爱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潭,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地址:石某某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号华府园银座******号。
负责人:周尧强,经理。

原告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17244.9元,逾期违约金69006.88元(截止2018年5月25日),共计386251.78元以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未给付部分工程款的违约金;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施工承包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工程地点位于赵县角,工程项目名称为石某某市赵县天怡庄园(二期)15#楼的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为CFG桩成孔、成桩、截桩头清理桩间土并外运到基坑外、铺褥垫层。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承包合同书》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2年6月25日,被告出具了该项目的工程决算单,最终结算金额为717244.9元,但被告未依约给付工程款,截止目前仅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317244.9元。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施工承包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工程地点位于赵县角,工程项目名称为石某某市赵县天怡庄园(二期)15#楼的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为CFG桩成孔、成桩、截桩头清理桩间土并外运到基坑外、铺褥垫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单价440元立方米,褥垫方协议价70元立方米,付款方式验收合格支付总造价的50%,施工至地上一层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承包合同书》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2年6月25日,被告出具了该项目的工程决算单,最终结算金额为717244.9元。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情况为:2012年7月14日给付10万元,2012年9月13日给付10万元,2013年1月6日给付20万元,之后未再给付工程款。2018年3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内容为累计已支付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仍欠施工费用317244.9元。原告主张从2012年6月25日被告出具了该项目的工程决算单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施工承包合同书、工程决算单、欠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书》,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支付总造价的50%,施工至地上一层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2012年6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该项目的工程决算单时应确定原告承包的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当付清全部工程款,逾期付款应确定为违约。鉴于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原告主张从2012年6月25日被告出具该项目的工程决算单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施工费用317244.9元及违约金依法应当给付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欠原告施工费用317244.9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6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4元由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利江
人民陪审员 殷平社
人民陪审员 于英霞

书记员: 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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