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顺来橡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智秀梅。
委托代理人李立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
委托代理人石海生。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北顺来橡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北顺来橡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0日经徐汇区第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河北顺来橡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
二、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河北顺来橡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
三、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河北顺来橡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08,458元。
四、如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支付相应款项,应向申请人河北顺来橡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五、如上述款项中,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申请人河北顺来橡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应付而未付金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北顺来橡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经徐汇区第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叶 一
书记员:戴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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