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高开区世纪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高里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琳,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32元,减半收取计3866元,由原告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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