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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与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伟。
  被告:郭伟,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被告:吴丛笑,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上诉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电池”)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民初75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能电池上诉称,涉案融资租赁标的物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更利于查明事实,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力士融资租赁”)与国能电池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24条约定争议由欧力士融资租赁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欧力士融资租赁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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