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伟。
被告:郭伟,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被告:吴丛笑,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上诉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电池”)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民初75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能电池上诉称,涉案融资租赁标的物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更利于查明事实,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力士融资租赁”)与国能电池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24条约定争议由欧力士融资租赁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欧力士融资租赁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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