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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爱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钢护筒防腐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太原南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提供钢护筒防腐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工期35天,造价约定为:总造价包括钢护筒防腐施工综合单价人民币(币种下同)210元/平方米,以及设备进出厂费用150,000元。2013年9月原告完成约定工程量后,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项为1,599,861元。然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386,573.82元,尚欠213,287.18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3,287.1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2,657.40元(欠款金额的20%)。
  上海爱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本案诉争的《钢护筒防腐施工分包合同》的工程内容系太原南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I标段钢护筒防腐工程,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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