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特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层XXX号。
法定代表人:郝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玲,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钟俊浩。
原告河南特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特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查明,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企业名称变更为西藏亚泽新型屋面系统有限公司,西藏亚泽新型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国电微网能源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西藏亚泽新型屋面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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