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闫本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爱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爱国。
申请人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爱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爱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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