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茂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XXX号XXX层2509-25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高雅,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杰,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融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崔亚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锦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本珍,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茂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融栗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沪0101民初21336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丹丹
书记员:沈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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