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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化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贾同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淑荣,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敬敬,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号8层C801、C803。
法定代表人刘国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先,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春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北路59号院3号楼15号。
委托代理人刘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32号院1号楼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忠贤 人民陪审员  杨小萍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书记员: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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