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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鸿之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军伟其他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河南鸿之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宁全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牧,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军伟,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
  原告河南鸿之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军伟其他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河南鸿之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书面方式申请撤诉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鸿之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梦琪

书记员:何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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