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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麦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河南麦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二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超,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卿,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河南麦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河南麦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淘集集平台合作协议》;2.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货款1,850,880.14元;3.被起诉人退还起诉人保证金2,000元;4.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利息(以1,850,880.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货款被冻结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沪03破85号的民事裁定,受理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程序是债权实现程序即集体给付程序。债权人的个别给付诉讼请求,已被破产程序所吸收合并。因此,起诉人应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债权给付,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起诉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麦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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