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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佩佩、李铁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鹤伦
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杨佩佩
李铁库

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负责人李丙强,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鹤伦,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佩佩,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李铁库,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佩佩、李铁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鹤伦、刘东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佩佩、李铁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佩佩、李铁库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因其是孟旭光、李铁库与信用社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其效力,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7、8、9,因其是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有合法性,故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孟旭光欠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此笔借款是孟旭光与被告杨佩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为孟旭光与被告杨佩佩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现孟旭光已去世,故此笔欠款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杨佩佩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被告李铁库应当对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铁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佩佩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佩佩偿还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
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铁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铁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佩佩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1元,由被告杨佩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孟旭光欠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此笔借款是孟旭光与被告杨佩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为孟旭光与被告杨佩佩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现孟旭光已去世,故此笔欠款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杨佩佩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被告李铁库应当对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铁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佩佩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佩佩偿还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
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铁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铁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佩佩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1元,由被告杨佩佩负担。

审判长:曹国征
审判员:王纪坡
审判员:张天寿

书记员: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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