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沽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沽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逃税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逃税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同年9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成立沽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房开”),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白某甲担任**房开法定代表人。虽在2019年1月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袁某某,但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一直是**房开的实际出资经营者和控制人。2017年,原沽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房开2007年1月至2016年4月涉税情况调查发现,**房开开发的**城、**小区、**商城不动产项目累计申报、缴纳税款15595017.58元,未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合计105583273.70元,逃避缴纳税款7971537.16元,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33.83%。原沽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对**房开两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均逾期未申报,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原沽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9月25日将本案移送至沽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白某甲于2017年11月28日补缴税款2360885元、滞纳金640300.16元,于2019年11月13日、14日补缴税款1238200元、滞纳金764223.6元。并于2020年9月24日、29日将逃避缴纳的税款7971537.16元全部缴清,同时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出具证明,白某甲所欠滞纳金3366932.15元可暂缓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信、原沽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等、国家税务总局沽源县税务局情况说明、完税证明复印件等,证人张某某、袁某某、白某乙、王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采取隐瞒不申报手段,逃避缴纳税款7971537.16元,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33.83%,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诚心悔罪,全部缴清未申报、逃避缴纳的税款,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