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宾木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鲤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平。
原告泉州宾木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宾木鞋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2.5元、财产保全费2,121元(原告均已预缴),由原告泉州宾木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玲玲
书记员:彭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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