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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斯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苍立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OlivierRambert,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迪,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煜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立娟,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满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聂小国,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苍长瑞,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满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黑龙江斯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王绿洲,职务不详。
  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苍立娟、聂小国、苍长瑞、黑龙江斯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叶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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