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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6年4月26日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042622103621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号,现租住于赣州市南康区**街道**园**栋**室,经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4年期间,肖某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亲戚朋友刘**(190万)、卢*(600万)、申**(50万)、王*(330万)、王**(355万)、肖*(50万)、肖**(32万)、肖**(17万)、严**(200万)、张**(50万)、朱**(30万)、朱**(50万)、朱**(35万)等13人借款1989万元,所借资金用于企业经营。除刘**、申**、王**(三人均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钱款尚未归还外,其余人的钱款已经全部归还。

本院认为,肖某某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周转,向亲友刘**等13人借款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且未获清偿的刘**、申**、王**均已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因此本案肖某某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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