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落实,有利于合理规划、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允许对土地经营权合同进行登记,使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有利于防止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或同时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不同的人,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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