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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宝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泛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解晓晨,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宝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发支。
  原告泛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宝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编号为SHFXXXXXXXXXXX的产品采购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62.6万元(以下币种同)及该款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3,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另行购买产品多支出的费用损失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SHFXXXXXXXXXXX的产品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D-泛酸钙等产品,合同金额为62.6万元(含税),合同第五条约定交货时间/地点为现货,付款后五日内送达原告仓库,第七条约定电汇结算,款到发货。现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当日依约向被告账户支付货款62.6万元,然被告至今仍未发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遂诉至法院。另,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000元、另行购买产品多支出的费用6万元。
  被告辩称:第一、自2018年底起,被告公司经营已交由案外人张小强负责,张小强现因涉嫌以被告公司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处理;第二、不同意由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律师费损失、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及另行购买产品多支出的费用损失。
  经向相关公安机关核实查明,由案外受害人张开元向警方报案,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被告实际负责人张小强涉嫌多宗合同诈骗,已经由新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该刑事案件尚在办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本案被告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小强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与本案存在同一法律事实,侦查也尚未结束。在此情况下,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应先予移送刑事处理。原告的起诉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泛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宿州市宝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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