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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晓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曾涛路88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周荣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晓波及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原告认可仲裁时庭审笔录,其认可未发放被告2015年3月、4月工资,但对被告的计算数额不认可。
被告提交的短信记录及考勤表证明被告于2015年3月1日和3月22日均有请病假,3月22日请假情况与考勤表相对应,3月1日请病假,考勤表中虽未有具体标识,但被告提交的QQ通话记录和邮件往来,均证明3月1日至3月8日期间被告与原告有工作往来,被告的请假情况,原告处工作人员应当知晓,故被告无旷工行为,要求支付3月工资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2015年4月上班天数双方均认可,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4月工资2683.33元,本院予以支持。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被告提交的银行明细清单及汇款查询记录显示,被告2014年11月工资为903元、12月工资为3870元、2015年1月工资4719元、2月工资2965元。
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入职,原告应自2014年12月25日起支付其双倍工资,故原告的双倍工资差额为3870÷31×7=873.9元。
原告应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873.9+4719+2965+5000+2683.33=16241.23元。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三十条  、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2015年3月份工资5000元,4月份工资2683.33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6241.23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原告认可仲裁时庭审笔录,其认可未发放被告2015年3月、4月工资,但对被告的计算数额不认可。
被告提交的短信记录及考勤表证明被告于2015年3月1日和3月22日均有请病假,3月22日请假情况与考勤表相对应,3月1日请病假,考勤表中虽未有具体标识,但被告提交的QQ通话记录和邮件往来,均证明3月1日至3月8日期间被告与原告有工作往来,被告的请假情况,原告处工作人员应当知晓,故被告无旷工行为,要求支付3月工资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2015年4月上班天数双方均认可,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4月工资2683.33元,本院予以支持。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被告提交的银行明细清单及汇款查询记录显示,被告2014年11月工资为903元、12月工资为3870元、2015年1月工资4719元、2月工资2965元。
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入职,原告应自2014年12月25日起支付其双倍工资,故原告的双倍工资差额为3870÷31×7=873.9元。
原告应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873.9+4719+2965+5000+2683.33=16241.23元。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三十条  、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2015年3月份工资5000元,4月份工资2683.33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6241.23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晓侃

书记员:赵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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